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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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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3年第三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奋力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范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争先,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别残疾人。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这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自强模范”150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突出成绩,事迹特别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残疾人普遍赞誉,曾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自强模范”人选: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

3.出版过专著或在国家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业务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3.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4.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其中,基层残联或服务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需连续3年在本地区保持先进。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在推荐评选中,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另外,推荐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单位“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市地以上(含市地)残联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体现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省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含)以上的应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六)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填写《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3,先进事迹简介要求500字左右;先进事迹介绍要求2000字左右,另附页),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中国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电子版)。推荐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80057、66580058

传 真:(010)66580207

联 系 人:常征 周国栋

电子邮箱:bzh@cdpf.org.cn

附件:

1.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4.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国家工作人员用表)

5.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企业负责人用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 〇 〇 九 年 四 月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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